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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行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胖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胖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581行初95号起诉人刘胖的,女,汉族,1946年5月8日生,住安阳县。2017年8月3日,本院收到刘胖的的起诉状,其诉讼请求为1、依法撤销安阳县公安局对其涉嫌敲诈勒索的安县公(许)取保字(2016)0517号取保候审决定书;2、判令安阳县公安局自其2016年10月5日被取保候审之日起至案情结束止的损失赔偿款;3、判令安阳县公安局向其承认错误。本院认为,起诉人刘胖的的诉讼请求涉及刑事强制措施,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主管工作范围,不符合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刘胖的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艺玲审 判 员  赵银昌人民陪审员  郝美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渝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