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民初25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武润奇诉被告赵记省民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2571-1号原告:武润奇,男,汉族,住莘县,公民身份号码372523195901297412。被告赵记省,男,汉族,住莘县,公民身份号码3725231969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的(2016)鲁1522民初25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协商解决纠纷,原告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赵记省部分财产(详见查封清单)的查封。审判员 崔福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田鑫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