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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民初25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武润奇诉被告赵记省民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2571-1号原告:武润奇,男,汉族,住莘县,公民身份号码372523195901297412。被告赵记省,男,汉族,住莘县,公民身份号码3725231969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的(2016)鲁1522民初25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协商解决纠纷,原告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赵记省部分财产(详见查封清单)的查封。审判员  崔福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田鑫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