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11民初24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詹乃红、徐胜玉与安道武、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桃花社区筹建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乃红,徐胜玉,安道武,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桃花社区筹建委员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2400号之一原告:詹乃红,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原告:徐胜玉,女,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告:安道武,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桃花社区筹建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时代阳光大道欢天喜地大酒店6楼。法定代表人:彭正杰。主任。原告詹乃红、徐胜玉诉被告安道武、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桃花社区筹建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詹乃红、徐胜玉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乃红、徐胜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乃红、徐胜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3952.5元,经本院决定批准免交,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詹乃红、徐胜玉负担。审 判 长  张建国人民陪审员  于育梅人民陪审员  胡 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唐梦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