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7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徐敏虎与上海森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敏虎,上海森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7538号申请执行人:徐敏虎,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上海森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原名上海汇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沪0112民初2160号民事判决,在执行徐敏虎与上海森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森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41,032.88元及相应款项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在案外人处的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海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朱璐艳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