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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3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史红伟与董慧琦、陈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红伟,董慧琦,陈晓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3民初1194号原告:史红伟,男,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易县,居民。被告:董慧琦,男,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易县,居民。被告:陈晓静,女,1982年2月28日出生,满族,河北省易县,居民。原告史红伟与被告董慧琦、陈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红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慧琦、陈晓静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史红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2500元,并按约定利息1.80%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9日被告董慧琦向我借款22500元,并打下了借条,承诺借款如超过一年必须按月息1.80%付借款利息,在一年内还清借款就不用付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董慧琦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借款人至今未清偿我本金和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被告董慧琦、陈晓静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9日被告董慧琦向原告借款22500元,并于当日为原告打下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史红伟现金22500元(贰万贰仟伍佰元整)借款人董慧琦2014年5月9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史红伟以被告陈晓静与董慧琦系夫妻关系,涉案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为由,申请追加陈晓静为共同被告。本院认为,被告董慧琦向原告史红伟借款22500元,并打下借条,双方形成了明确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按约定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被告董慧琦与被告陈晓静系夫妻关系,此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请求被告按1.80%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因无证据加以佐证,对原告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董慧琦、陈晓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予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慧琦、陈晓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史红伟借款225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元,由被告董慧琦、陈晓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滑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