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民初28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欧绪贸易有限公司与江宁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欧绪贸易有限公司,江宁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28792号原告:上海欧绪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朱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烨,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宁,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原告上海欧绪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宁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欧绪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欧绪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欧绪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上海欧绪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晓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朱佳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