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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4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胡善良、王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市支行,胡善良,王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24执2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市支行,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工联街55号,组织机构代码672902429。负责人:李波,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木平,公民身份号码2310241973********,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行职工,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纺织路房产楼。被执行人:胡善良,公民身份号码2310241968********,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东宁市绥阳镇兴阳街颐名家园*栋*单元***室。被执行人:王海燕,公民身份号码2310241969********,女,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绥阳镇兴阳街颐名家园*栋*单元***室。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胡善良、王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4日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于2017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和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风险提示书。执行中,被执行人胡善良于2017年7月31日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9万元,对查明的被执行人胡善良、王海燕所有的两处房产已采取查封措施,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强制执行,除上述房产外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胡善良、王海燕纳入失信被执��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传发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张福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周家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