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芜湖市北爱达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芜湖市北爱达科技有限公司,繁昌县繁阳建设有限公司,繁昌县北爱达商贸有限公司,艾学进,程文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2执32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安徽省繁昌县,机构代码:76475111-1。法定代表人:王爱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芜湖市北爱达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繁昌县,机构代码:67094801-X。法定代表人:艾学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繁昌县繁阳建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繁昌县,机构代码:66142227-8。法定代表人:戴安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繁昌县北爱达商贸有限公司,住安徽省繁昌县,机构代码:14975483-9。法定代表人:艾学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艾学进,男,1966年7月25日出生,50岁,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被执行人:程文革,女,1967年5月20日出生,49岁,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本院在执行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芜湖市北爱达科技有限公司、繁昌县繁阳建设有限公司、繁昌县北爱达商贸有限公司、艾学进、程文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对繁昌县北爱达商贸有限公司的房产土地予以评估拍卖,但由于其他原因无法评估,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其财产予以查询未果,且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芜中民二初字第00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玉宝审判员 汪国强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石 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