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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3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泉州市善芳无纺布有限责任公司与庄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善芳无纺布有限责任公司,庄拥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3764号原告:泉州市善芳无纺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鸿山镇西墩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3473G12E。法定代表人:邱世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雅红,福建国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庄拥军,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泉州市善芳无纺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善芳无纺布公司)与被告庄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善芳无纺布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善芳无纺布公司以庄拥军已履行全部债务为由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泉州市善芳无纺布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39元,减半收取计269.5元,由泉州市善芳无纺布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凯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林巧膑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