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恢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玉玲、胡永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玲,胡永祥,王世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恢448号申请执行人:刘玉玲,女,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胡永祥,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王世美,女,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4)周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玉玲申请恢复执行的事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4)周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的事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洪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宁 学书 记 员 吴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