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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4民初3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杜春兰、应纪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杜春兰,应纪星,杜佐虎,瑞安市华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4民初3219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温州大道****号*层**层**层。组织机构代码:74902132-1。负责人:钱平,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虞伟国,男,198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员工,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委托代理人:周洁武,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员工,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告:杜春兰,女,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应纪星,男,195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杜佐虎,男,198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瑞安市华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经济开发区飞云新区云江标准厂房轻工A区*号楼*层。注册号:33038100069015。法定代表人:杜春兰。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杜春兰、应纪星、杜佐虎、瑞安市华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杜春兰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319113.31元、期内利息30247.63元、期内复利205.96元及逾期利息(截止至2017年4月8日为259287.08元;另以本金1319113.31元与期内利息30247.63元之和1349360.94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9日起按年利率9.4613%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逾期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175倍计算,按年调整,调整日为每年的12月20日);二、被告应纪星、杜佐虎、瑞安市华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在本金最高余额2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2月29日,被告杜春兰与原告签订的《贷款合同》,被告杜春兰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12月30日至2015年12月30日,借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5%,首期年利率为8.12%,利率按年调整,调整日为每年的12月20日。合同约定贷款到期或提前到期,借款人未能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原告有权依据实际逾期天数自逾期之日起对贷款本金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加50%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同日,被告应纪星、杜佐虎与原告签订编号为平银(温州)保字(2014)第(SW20141027000419_1)号《保证担保合同》,约定为《贷款合同》项下被告杜春兰向原告的借款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包括全部本金、利息、复利、罚息、时效债权的费用,担保的债务本金的最高余额为200万元。同日,被告瑞安市华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平银(温州)保字(2014)第(SW20141027000419_2)号《保证担保合同》,约定为《贷款合同》项下被告杜春兰向原告的借款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包括全部本金、利息、复利、罚息、时效债权的费用,担保的债务本金的最高余额为200万元。截止2017年4月8日,被告杜春兰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319113.31元、期内利息30247.63元、复利205.96元、逾期利息259287.08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春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1319113.31元、期内利息30247.63元、复利205.96元及逾期利息(截止至2017年4月8日为259287.08元;以本金1319113.31元与期内利息30247.63元之和1349360.94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9日起按年利率12.18%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逾期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175倍计算,按年调整,调整日为每年的12月20日);二、被告应纪星、杜佐虎、瑞安市华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限额2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应纪星、杜佐虎、瑞安市华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杜春兰追偿;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9280元,减半收取9640元,由被告杜春兰、应纪星、杜佐虎、瑞安市华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晓明人民陪审员  王崇林人民陪审员  翁瑞育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韩 俊附告: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及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一、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1.上诉人应按一审案件受理费标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在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当事人一般应自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领取裁判文书生效通知书。3.需要退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15日内来院办理诉讼费用退费手续。4.当事人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二年内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执行。5.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