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02执4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陈文素与魏有福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素,魏有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502执4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文素,男,生于1991年7月11日,汉族,浙江省永嘉县人,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永嘉县。委托代理人王波,系宁夏宝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魏有福,男,生于1982年4月7日,回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申请执行人陈文素与被执行人魏有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宁0502民初6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返还借款34000元,逾期付款利息47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62元,公告费6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436元,共计3617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受偿35738元,执行费436元未缴纳。现查明,被执行人魏有福下落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卫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和中卫市车辆管理所查询,其名下无企业注册、房屋和车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 勇审判员 蒲茜淞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