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11民初字第25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曲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曲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字第2565号之二原告:李某某。被告:曲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曲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诉称:2013年9月3日,原告与被告曲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协议书》,约定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借款20000000元用于被告在曲阜开发的某某某小区项目,原告按照月息1.5%计息,被告自收到款项之日起,九十日内还本付息。原告分别于2013年9月6日、2013年10月14日打给被告款8000000元、10000000元。其中8000000元被告已经付清本息,10000000元至今未归还成讼。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曲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曲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审理,要求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争议的标的是给付货币,原告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所在地即泰安市岱岳区为合同履行地,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本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曲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曲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玉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