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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民初8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春弟与蔡华银、林建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春弟,蔡华银,林建光,傅汉龙,蔡振威,林建海,浙江瑞鹏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林朝清,浙江瑞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8202号原告:黄春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瑞升,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华银。被告:林建光。被告:傅汉龙。被告:蔡振威。被告:林建海。被告:浙江瑞鹏汽车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14563088XN),住所地:瑞安市上望街道薛前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叶耀奎。被告:林朝清。被告:浙江瑞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90953200L),住所地:瑞安市飞云街道飞云新区。法定代表人:林建光。原告黄春弟与被告蔡华银、林建光、傅汉龙、蔡振威、林建海、浙江瑞鹏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林朝清、浙江瑞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春弟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涂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陈景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