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8民初2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代点义与陈亮辉、赵晨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点义,陈亮辉,赵晨楠,陈剑中,遂平县金鼎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2360号原告:代点义,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陈亮辉,男,198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现住遂平县。被告:赵晨楠,男,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陈剑中,男,汉族,住遂平县。被告:遂平县金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褚堂乡八里刘村。法定代表人:董红伟。原告代点义与被告陈亮辉、赵晨楠、陈剑中、遂平县金鼎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代点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支付石料款908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7年5月份向被告出售沙子及石子合计价款11082元,被告方已支付2000元,下欠9082元未支付,四被告对该笔款项相互推诿,无奈,原告具状起诉,请求法院支持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按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经人民法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代点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代点义。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韩 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孟涵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