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民初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淄博秀强门业制造有限公司、山东金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秀强门业制造有限公司,山东金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1686号申请人:淄博秀强门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梅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郑菊职务:经理。被申请人:山东金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建材市场建材路**号。法定代表人:贾毅职务:经理。申请人淄博秀强门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金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淄博秀强门业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金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052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淄博秀强门业制造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秀强门业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052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20.00元,由申请人淄博秀强门业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小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