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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02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财勇与新疆富城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工伤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阜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02执151号申请人:李财勇,男,汉,1969年2月17日出生,家庭住址:四川省西充县义和镇,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新疆富城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康市天池南街2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2789879250R组织机构代码证:789879250-0法定代表人:刘树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起贵,系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财勇与被执行人新疆富城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控,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矿上的财产无法变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康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阜劳人仲字(2016)93号仲裁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相逢代理审判员  翟光辉代理审判员  哈山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柳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