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9民初16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新疆安特电气集团股份公司与新疆保能达输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安特电气集团股份公司,新疆保能达输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1610号之一原告(反诉被告):新疆安特电气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安松,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贵,男,汉族,1958年9月15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五一路3号3号楼1单元602号。被告(反诉原告):新疆保能达输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和巷3号3层。法定代表人:高保群,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进超,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宏伟,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新疆安特电气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安特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新疆保能达输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能达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案情复杂,需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荣小芳人民陪审员 牛朝阳人民陪审员 吕继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马续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