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财保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裴新征、程武斌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裴新征,程武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财保44号之一申请人裴新征,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被申请人程武斌,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平陆县。申请人裴新征与被申请人程武斌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裴新征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将被申请人程武斌驾驶的晋M×××××、晋MZ7**挂号货车查封。现申请人裴新征以被申请人交2万元保证金为由,申请解除对该车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裴新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程武斌驾驶的晋M×××××、晋MZ7**挂号货车查封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燕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