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执恢2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苏仕福与吉林省华兴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仕福,吉林省华兴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执恢2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仕福。男,汉族,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吉林省华兴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法定代表人:孙启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笑伟,汉族,现住延吉市,系该公司项目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仕福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华兴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苏仕福于2017年8月4日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5)延州民一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银实审判员 崔永燮审判员 金春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韩天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