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执1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邹崇胜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6执1861号被执行人邹崇胜,男,1977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邹崇胜盗窃罪一案,本院(2016)苏0506刑初865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邹崇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邹崇胜继续退赔未退赔的赃物或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七百七十元给被害人侯某;赃物或赃物折价款人民币八千零七十五元给被害人王某;赃物或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一千九百一十九元给被害人全某。因邹崇胜未履行上述判决中的财产部分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执行并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标的15764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执行中,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之财产,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06刑初865号刑事判决中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强代理审判员 王长栋代理审判员 任 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 助理 梁天成书 记 员 金 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