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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3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任亚光、李红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亚光,李红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3执248号申请执行人:任亚光,男,199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被执行人:李红建,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亚光与被执行人李红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7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1123执2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颖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