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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186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于树春、铜陵派瑞特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树春,铜陵派瑞特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1861号之五申请人:于树春,男,195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铜陵派瑞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义安区天门镇南洪村。申请执行人于树春与被执行人铜陵派瑞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本院(2017)皖0705民初32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树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铜陵派瑞特有限公司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铜陵派瑞特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耀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