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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特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苏军与朱香会关于确认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军,朱香会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特45号申请人:苏军,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申请人:朱香会,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苏军与申请人朱香会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苏军与朱香会因劳务合同纠纷,于2017年8月7日经长春市二道区综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朱香会欠申请人苏军劳务费20000元,此款于2017年10月31日前给付完毕。二、逾期给付按年24%给付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苏军、朱香会关于2017年8月7日经长春市二道区综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吴定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崔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