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0民终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邝国仁与邝友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邝国仁,邝友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民终9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邝国仁,男,196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光,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邝友田,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汉文,临武县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邝国仁因与被上诉人邝友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2017)湘1025民初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邝友田在一审中称其将40,000元分红款借给邝国仁周转,邝友田实际主张其与邝国仁之间的法律关系为��间借贷关系,本案应为民间借贷纠纷,而一审法院定性为委托合同纠纷,属于认定基本法律关系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2017)湘1025民初3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邝国仁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利平审 判 员 许永通审 判 员 谷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朱丹嫔书 记 员 廖超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