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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执4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与张辉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张辉,向莉,符红梅,向治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4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住所地宣汉县。负责人:刘宗安,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辉,男,生于1983年10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向莉,女,生于1984年11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符红梅,女,生于1973年9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向治华,男,生于1990年6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辉、向莉、符红梅、向治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辉、向莉、符红梅、向治华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借款本金160981.29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张辉、向莉、符红梅、向治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22执4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