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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民初1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赵凤军诉被告于瑞全、金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凤军,于瑞全,金福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1723号原告:赵凤军,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北票市蒙古营信用社信贷员,住北票市。被告:于瑞全,男,195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被告:金福花,女,195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小成(系二被告儿子),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兴顺德国营农场一分场。原告赵凤军与被告于瑞全、金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赵凤军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凤军申请撤回对被告于瑞全、金福花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凤军撤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赵凤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郎庆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