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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执8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庞绿英、余正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绿英,余正标,戴飞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8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庞绿英,女,1969年9月12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余正标,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戴飞梅,女,1969年12月28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在执行庞绿英与余正标、戴飞梅(2017)浙1023执86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庞绿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余正标、戴飞梅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7)浙1023民初5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卫审 判 员  王才荣代理审判员  丁 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叶占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