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赵云侠、潘成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云侠,潘成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596号申请执行人:赵云侠,女,194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潘成国,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赵云侠与被执行人潘成国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云侠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执行人潘成国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为由,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5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支立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石修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