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21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赵云侠、潘成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云侠,潘成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596号申请执行人:赵云侠,女,194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潘成国,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赵云侠与被执行人潘成国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云侠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执行人潘成国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为由,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5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支立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石修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