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谭文炜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文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刑初92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文炜,男,1989年1月1日生于广东省佛山市,汉族,高中文化,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员工,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2017年7月11日因本案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取保候审。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7]8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文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冬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文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1日0时41分,被告人谭文炜饮酒后驾驶一辆思域牌小型轿车(车牌:粤E×××××)行至佛山市禅城区,被设卡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谭文炜的送检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1.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文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暂扣签收单,返还物品凭证,酒精含量测试及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小型汽车(车牌:粤E×××××)车辆信息,被告人谭文炜驾驶证信息,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被告人谭文炜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文炜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文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文炜拘役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谭文炜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文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淋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邓卓妍书记员 张艾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