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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民辖终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3

案件名称

联润翔(青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淄博海天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联润翔(青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淄博海天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辖终3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联润翔(青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中路10号1号楼4002室。法定代表人:姜露,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海天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王村镇兴华路320号。法定代表人:郭东升,董事长。上诉人联润翔(青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淄博海天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6民初57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中载明的签订地点为青岛市李沧区,被申请人手动改写后未经上诉人盖章确认应属无效;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6年10月31日通过手机信息要约、文传达成购销意向,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发送的载明签订地点为青岛市李沧区的合同文本,明确要求改动“合同地点,质量和备注”后盖章发给上诉人,上诉人收到(改动)后的合同文本加盖公章后,发给被上诉人形成《购销合同》,该合同第六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合同中载明的合同签订地点为淄博周村。该约定系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属有效约定。原审法院依据上述管辖条款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振涛审 判 员 田秀沛审 判 员 张兴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孙立元书 记 员 范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