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2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龙振玉与熊在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振玉,熊在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2民初928号原告:龙振玉,男,1954年8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被告:熊在新,男,194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原告龙振玉与被告熊在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龙振玉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振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振玉撤诉。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计72元,由原告龙振玉负担。审判员 胡学鹏二○二○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谈宏亮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