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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2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龙振玉与熊在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振玉,熊在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2民初928号原告:龙振玉,男,1954年8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被告:熊在新,男,194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原告龙振玉与被告熊在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龙振玉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振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振玉撤诉。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计72元,由原告龙振玉负担。审判员  胡学鹏二○二○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谈宏亮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