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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3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清华与李小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清华,李小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2民初3710号原告刘清华。被告李小宾。案由:买卖合同纠纷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到庭情况:原告刘清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小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查明案件事实:被告李小宾多次购买原告刘清华白洋淀特产,共欠原告刘清华货款7740元至今未给付。判决结果:被告李小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清华货款77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小宾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素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