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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5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秋兰与傅XX、傅文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秋兰,傅XX,傅文晓,陈小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5562号原告:徐秋兰,女,195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心为,浙江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嘉盈,浙江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XX,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傅文晓,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陈小密,女,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秋兰与被告傅XX、傅文晓、陈小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秋兰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秋兰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徐秋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5元,减半收取2202.5元,由徐秋兰负担。审判员  曾小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晓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