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执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齐连山与吴海龙、王天奇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连山,吴海龙,王天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3执907号申请执行人:齐连山,男,194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吴海龙,男,198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泰来县。被执行人:王天奇,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连山与被执行人吴海龙、王天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吴海龙、王天奇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吴青林支付申请人李拥军案款200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公告费560.00元。经查被执行人吴海龙、王天奇暂无履行能力,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未在企业投资参股,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对本院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敖宝泉审判员张天罡审判员初永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白秀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