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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执恢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安徽五福废旧润滑油收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安徽五福废旧润滑油收购有限公司,安徽海孚润滑油有限公司,叶樨,曹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执恢3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椒陵大道北侧。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葛再球,该银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五福废旧润滑油收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叶樨,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海孚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叶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叶樨,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曹卫东,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安徽五福废旧润滑油收购有限公司、安徽海孚润滑油有限公司、叶樨、曹卫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恢复执行。现因全椒县人民法院有关联案件,且执行标的物在全椒县人民法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滁民二初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书由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余明峰审判员  尹 伟审判员  王训贤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秦 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