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郎申枝与赵云英委托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郎申枝,赵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551号申请人郎申枝,女,1962年3月7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赵云英,女,1966年3月3日生,汉族,住辉县市。郎申枝申请执行赵云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郎申枝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40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云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欠款3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275元、执行费3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赵云英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782民初40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赵保华代理审判员 张明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孙中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