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执1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宋宪泉、刘华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宪泉,刘华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1938号申请执行人:宋宪泉,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津南区。被执行人:刘华喜,男,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津南区。本院在执行宋宪泉与刘华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宋宪泉申请强制执行刘华喜借款7984元,经过对被执行人房产、银行存款、车辆、证劵、公积金等财产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建华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董世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