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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民初2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2799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与王姣姣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王姣姣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2民初279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住所地邳州市运河镇青年东路60号。负责人:王绍德,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富,男,1969年7月16日生,汉族,住邳州市,该银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超,男,1968年9月14日生,汉族,住邳州市,该银行职员。被告:王姣姣,女,住邳州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邳州市支行)诉被告王姣姣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邳州市支行诉讼代理人吴文富、张俊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姣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行邳州市支行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承担清偿原告欠款本息及违约金(计算至2017年8月2日本金为4328.55元,利息712.57元,逾期违约金157元)及清偿之日所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等费用。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王姣姣在原告处办理信用卡用于消费,自该信用卡透支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偿还透支本息,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王姣姣未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7日,被告王姣姣在原告农行邳州市支行处申请办理农行邳州支行金穗信用卡。王姣姣填写信用卡申请表,提供住宅地址为邳州市运河镇青年西路XX号,并于申请表中声明“本人已阅读和了解《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的全部内容,并自愿遵守章程、领用合约的规定”。后农行邳州支行批准王姣姣的信用卡申请,向其发放了信用卡。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约定,对当期交易账单发生的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其他透支交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全部还款额的,无须支付透支利息,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持卡人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违约金。发卡行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息,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为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持卡人未按期偿还欠款,发卡行有权停用贷记卡。持卡人分期付款未按期偿还的,发卡行有权提前终止分期计划,未到期欠款提前到期。申请人应向发卡银行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资料。持卡人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变更时,须立即通知发卡行办理资料变更,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王姣姣持该信用卡多次消费,但并未能按约偿还欠款,拖欠多期,至2017年8月2日本金为4328.55元,利息712.57元,逾期违约金157元。本院认为:被告王姣姣申请办理原告农行邳州支行金穗信用卡,原告批准该申请向其发放信用卡,双方形成信用卡合同关系,双方约定权利义务明确具体,未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按约向被告发放了信用卡,被告持该卡消费产生欠款,但偿还部分后不再按约偿还,已逾期多期。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在此情形下停止其信用卡使用,要求其清偿欠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息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姣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与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姣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欠款本金为4328.55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17年8月2日利息为712.57元,逾期违约金157元,2017年8月3日起按信用卡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姣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花芙蓉代理审判员  房盈光人民陪审员  陈建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朱宣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