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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民初2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董本川与闻绳灶、徐小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本川,闻绳灶,徐小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27民初2269号原告:董本川,男,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富强,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闻绳灶,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被告:徐小腾,女,199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原告董本川因与被告闻绳灶、徐小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闻绳灶、徐小腾共同归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6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闻绳灶、徐小腾共同归还原告借款13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3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闻绳灶于2015年10月16日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杭州煜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2月,被告闻绳灶因公司经营需要,欲与原告合作经营公司,双方商定由原告出资200000万元以取得杭州煜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分股权份额。2016年2月,原告按照被告闻绳灶的指示向其指定账户-闻顺法的账户转账200000元。后被告闻绳灶未能按照双方约定为原告办理上述股权变更登记。2016年6月8日,原告和被告闻绳灶经协商达成如下意见:原告出资的200000元转为被告闻绳灶的个人借款,于2017年6月8日前全额付清;付款方式为被告闻绳灶每季度支付原告50000元。后被告闻绳灶于2017年1月28日前返还原告借款20000元,剩余借款至今未付。此外,庭审中,被告闻绳灶陈述所借款项已全部用于杭州煜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另查明,被告闻绳灶、徐小腾于2013年5月7日登记结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闻绳灶、徐小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董本川借款13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3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闻绳灶、徐小腾共同负担。原告董本川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闻绳灶、徐小腾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小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虎高峰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