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3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被执行人湖南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湖南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3执异7号案外人曾某某,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鼎城区镇德桥镇。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被执行人湖南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城东办事处楠沙社区紫缘路130号东城名苑二楼。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湖南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曾某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进行了审查。由于被执行人湖南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已进入破产程序,异议人曾某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本院认为,异议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系曾某某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曾某某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熊学勤审判员 王稳石审判员 彭国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武利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