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8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8645吴江市盛泽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赵开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盛泽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赵开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8645号原告吴江市盛泽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6632706779,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坛丘新兴路。法定代表人徐才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俊华,江苏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晓文,江苏尚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开春,女,1986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盛泽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开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吴江市盛泽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盛泽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江市盛泽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3元,由原告吴江市盛泽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洪善伦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聂艺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