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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8102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黑龙江建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东北亚商厦有限责任公司、王民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东北亚商厦有限责任公司,王民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8102执352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农垦建三江管理局。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东北亚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建三江管理局。被执行人:王民双,男,汉族,1963年8月1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黑龙江建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东北亚商厦有限责任公司、王民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黑8102执3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振义人民陪审员  王妍俏人民陪审员  于彩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马 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