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2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年吉军申请被执行人张明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年吉,张明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02执167号申请执行人:年吉。被执行人:张明礼。申请执行人年吉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明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标的总额为24.586万元,被执行人张明礼现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元民二初字第002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福一审 判 员 李 明代理审判员 郝天悦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陈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