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执1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资阳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岳县光源天然气有限公司、曾胡林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阳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光源天然气有限公司,曾胡林,李新芳,曾景全,吴海峰,赵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执1625号申请执行人:资阳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建设北路一路。法定代表人:邹放,行长。被执行人:安岳县光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岳阳镇北大街龙门提巷45号。法定代表人:曾胡林,总经理。被执行人:曾胡林,男,1957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被执行人:李新芳,女,1958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被执行人:曾景全,男,1984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吴海峰,男,1965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被执行人:赵立,女,1969年2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申请执行人资阳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被执行人安岳县光源天然气有限公司、曾胡林、李新芳、曾景全、吴海峰、赵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2002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安岳县光源天然气有限公司、曾胡林、李新芳、曾景全、吴海峰、赵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岳县光源天然气有限公司、曾胡林、李新芳、曾景全、吴海峰、赵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安岳县光源天然气有限公司、曾胡林、李新芳、曾景全、吴海峰、赵立的银行存款和其他合法收入8,50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尹亚军人民陪审员 付 华人民陪审员 李学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