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7民初2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韩守平与孙永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守平,孙永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2547号原告:韩守平,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练兵,广东山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永红,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季华五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30577B。负责人:朱杰勇。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星,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守平诉被告孙永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韩守平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守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8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麦伟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欧海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