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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16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静洁与北京龙源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静洁,北京龙源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2民初16665号原告:赵静洁,女,1962年6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北京龙源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科中路x号。法定代表人:朱思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磊,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原告赵静洁与被告北京龙源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赵静洁,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静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恢复通州区马驹桥镇金桥科技产业基地xx地块公建和住宅项目xx号商业办公楼xx层公共卫生间,要求恢复公共卫生间层高;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7月21日签署《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一套房屋,位于通州区马驹桥镇金桥科技产业基地xx地块公建和住宅项目x号商业办公楼xx号。2014年5月30日收房后原告发现本楼层没有公摊卫生间及卫生间前室,涉案房屋为办公,所以公共卫生间是必不可少的配套设施,缺少卫生间对于办公用房的使用造成重大影响,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诉至法院。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该部分卫生间由业主占有,现无法恢复,而且每户业主家里均设有私人卫生间,不影响其正常使用。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3年7月21日,被告与原告赵静洁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原告赵静洁购买被告开发的坐落于通州区马驹桥镇金桥科技产业基地xx地块公建和住宅项目xx商业办公楼xx号房屋,合同约定了房屋总价款,付款方式,房屋面积等内容。合同中的平面图显示,原告赵静洁购买的房屋楼层有公共卫生间。本院认为,依法成立之合同,具有约束力,各方均应恪守。本案中,原告赵静洁与被告所签订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如约履行义务、享有权利。依照合同整体文本内容,原告赵静洁购买房屋所在楼层具有公共卫生间,且已构成公摊面积的一部分,此外,因涉诉房屋规划用途为办公,公共卫生间的存在对于涉诉房屋的使用效益亦具有直接影响。故,被告擅自将公共卫生间改为他用违反了合同约定,原告赵静洁依照合同内容主张被告恢复公共卫生间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原告赵静洁所称层高问题,公共卫生间属于公摊部分,而公摊虽以面积计算,但实际为该面积对应的整个空间,其高度应与本楼层保持一致,故对于原告赵静洁所称恢复层高,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龙源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其与原告赵静洁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楼层平面图的约定恢复通州区马驹桥镇金桥科技产业基地xx地块公建和住宅项目xx商业办公楼原告赵静洁所购房屋所在单元x层公共卫生间(其高度应予该层的层高保持一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执行清;案件受理费35元,由被告北京龙源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德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许松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