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民终2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毫州市分公司、杨大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毫州市分公司,杨大勇,杨某1,杨某2,杨艳芳,杨艳梅,谌洪光,刘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26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毫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毫州市魏武大道东侧魏武广场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851943357N(1-1)。负责人:张标,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大勇,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同时系被上诉人杨某1和杨某2的父亲及法定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1,男,201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2,女���200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艳芳,女,199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艳梅,女,199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谌洪光,男,194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灿,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毫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大勇、杨某1、杨某2、杨艳芳、杨艳梅、谌洪光、刘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3民初3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经查,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毫州市分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毫州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艳审判员 夏 鸿审判员 赵启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俞小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