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民初2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仪陇县冠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廖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陇县冠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廖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2122号原告:仪陇县冠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仪陇县新政镇仁和街一段**号附*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4786651752K。法定代表人:景东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康,仪陇县德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某某,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仪陇县。原告仪陇县冠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仪陇县冠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仪陇县冠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仪陇县冠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仪陇县冠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易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罗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