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3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道攀与张大成、张荣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道攀,张大成,张荣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3042号原告:陈道攀,男,192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张大成,男,2000年7月25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金沙县,被告:张荣喜,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金沙县,原告陈道攀与被告张大成、张荣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陈道攀于2017年8月7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道攀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计169元,由原告陈道攀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琦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陈俊萍 搜索“”